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26號
CHDV,103,補,326,2014060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炳坤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程益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7,65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1/1頁


參考資料
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