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黃繼正
法定代理人 黃嘉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 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秀敏(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彰化縣彰 化市○○路000巷000弄0號)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9日死 亡,經查其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陳報 遺產清冊,為此,聲請人檢附相關債權證明,依民法第1156 條之1第1項,聲請法院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以利聲請人 之求償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吳秀敏於100年4月9日死亡,相對人黃繼正 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未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或陳 報遺產清冊,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0司執午字第75369號債權憑證、本院102年9月 11日恭家健字第0000000000號家事庭函文、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以上均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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