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之訴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89年度,756號
CHEV,89,彰簡,756,200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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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七五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耀南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重棋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撤銷本院八十九年度執乙字第七二一七號給付會款執行事件,被告 即債權人會同法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對債務人即原告所有坐落於彰化縣彰 化市○○段第五九六─三地號,面積四七平方公尺全部範圍建地及地上未辦保存 登記之建物所為之執行程序,所持理由為所欠會款於判決後,原告即債務人已分 別以郵局匯票、郵務送達方式,於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償還新台幣(下同)九萬元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償還三萬元,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償還六萬元,八十九 年三月六日償還二萬元,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償還三萬五千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 五日償還三萬五千元等,共已清償所積欠之二十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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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