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087號
CHDV,103,司促,8087,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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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0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沈淑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叁仟壹佰貳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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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80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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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總 金 額     │  計 算 利 息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 號 │ ( 新 臺 幣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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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94,610元        │其中之294,543元    │94年11月30日     │20%          │
├──┼────────────┼───────────┼───────────┼───────────┤
│002 │150,831元        │其中之54,853元    │103年6月13日     │20%          │
├──┼────────────┼───────────┼───────────┼───────────┤
│003 │167,683元        │其中之72,000元    │103年6月18日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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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