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05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巫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元及其中新臺幣
柒萬玖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