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913號
CHDV,103,司促,7913,201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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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913號
債 權 人 陳建樺
上列債權人陳建樺因與債務人葉子青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建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葉子青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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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