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834號
CHDV,103,司促,7834,201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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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8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古兆柱
債 務 人 張志宇
債 務 人 張榮茂
債 務 人 楊蕙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零捌佰伍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柒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志宇於民國95年間邀同債務人張榮茂及楊
     蕙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
     (以下同)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
     ,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8筆,
     合計475,041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
     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
     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
     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
     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
     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
     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
     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張志宇自100.09.24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本金428,756元及自
     利息起算日(102年07月24日)起至轉列催收款項日
     (102年10月30日)前一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2098
     元暨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
     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張榮茂楊蕙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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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