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819號
CHDV,103,司促,7819,201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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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819號
債 權 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債 務 人 梁資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肆拾叁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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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