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64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員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府
債 務 人 賴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一月十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
五六加一成計算利息,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違約
金,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
六加二成計算利息,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算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