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592號
CHDV,103,司促,7592,2014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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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592號
債 權 人 楊倉松
上列債權人楊倉松因與債務人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楊倉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進興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正本(非網路公示
資料,請逕向主管機關申請)及債務人王興志之最新個人戶籍謄
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各乙份
送院憑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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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