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592號債 權 人 楊倉松上列債權人楊倉松因與債務人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倉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進興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正本(非網路公示資料,請逕向主管機關申請)及債務人王興志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各乙份送院憑辦。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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