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591號
CHDV,103,司促,7591,2014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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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591號
債 權 人 張全美
上列債權人張全美因與債務人黃柏芬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
全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黃柏芬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
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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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