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584號
債 權 人 承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凱
上列債權人承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銳龍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承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法律關
係及其請求權基礎為何?又該100萬元之計算方式為何(標明
個別種類、數量)?
二、請具狀釋明依「年息百分之6」計息之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債務人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號)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
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
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
322條第1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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