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代 理 人 許宏彰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謝采縈即謝佩雯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請求連帶給付,惟借據係記載爲一般保證,請債權人補正釋明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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