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549號
CHDV,103,司促,7549,2014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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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 理 人 許宏彰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謝采縈即謝佩雯等二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請求連帶給付,惟借據係記載爲一般保證,請債權人補正
釋明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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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