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42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施平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叁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萬叁仟伍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
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
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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