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0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古兆柱
債 務 人 高辰昊
債 務 人 高榮盛
債 務 人 高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壹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辰昊於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人高榮盛及高
美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
(以下同)3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
,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2筆,
合計54,787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
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
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
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
,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
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
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
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
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
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
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
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按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
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
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102年2月26日)本借
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詎債務人高辰昊自100年7月1日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
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
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高榮盛及高美慧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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