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0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古兆柱
債 務 人 楊家佑即楊嘉
債 務 人 楊天福
債 務 人 邱繪容即邱素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捌佰零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伍萬零伍佰玖拾捌元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家佑即楊嘉於民國92年間邀同債務人楊天
福及邱繪容即邱素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78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
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
,共動用7筆,合計391,988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
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
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
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
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
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
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
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楊家佑即楊嘉自100年1月1日於就讀學校畢
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本金
350,598元及自利息起算日(102年2月1日)起至轉列催
收款項日(102年9月27日)前一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合
計4,209元暨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
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楊天福及邱繪容即邱素升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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