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045號
CHDV,103,司促,7045,2014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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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045號
債 權 人 咏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嶧
上列債權人咏正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新來發五金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咏正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新來發五金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陳如信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
  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釋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爲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法定利
  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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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來發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咏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