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044號
CHDV,103,司促,7044,201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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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044號
債 權 人 許再生
上列債權人許再生因與債務人陳傳復等六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許再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傳復陳林阿評陳家展陳家彥陳家弘
  、陳瑞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
  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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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