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828號
CHDV,103,司促,6828,2014060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8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李春熹
複代理人  許麻
債 務 人 陳彥勳
債 務 人 陳守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叁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