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8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李春熹
複代理人 許麻
債 務 人 陳彥勳
債 務 人 陳守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叁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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