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801號
CHDV,103,司促,6801,201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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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801號
債 權 人 謝坤煙
債 權 人 謝坤燦
前列謝坤煙謝坤燦共同
上列債權人謝坤煙等二人因與債務人林登隆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謝坤煙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登隆陳紀樺謝秉倫最新之戶籍謄本(正
  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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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