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801號債 權 人 謝坤煙債 權 人 謝坤燦前列謝坤煙、謝坤燦共同上列債權人謝坤煙等二人因與債務人林登隆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坤煙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林登隆、陳紀樺、謝秉倫最新之戶籍謄本(正 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