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753號
CHDV,103,司促,6753,201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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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753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傅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玖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傅俊宏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
  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6600元,專案補償款11390元,共
  計新臺幣27990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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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