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130號
債 權 人 信望愛養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源
上列債權人信望愛養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蕭儀菁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信望愛養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蕭儀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蕭逸
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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