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89號
原 告 施桂洲
原 告 蔡献雄
訴訟代理人 蔡偉玲
原告施桂洲、蔡献雄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 告 沈佑鴻
被 告 沈文盛
被 告 施小惠
上列3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