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56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被 告 吳江淑女即吳上譽之遺產管理人被 告 邱壽靜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許富雄律師 陳介誠被 告 黃源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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