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林庚翰即林國慶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代 理 人 許至翔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代 理 人 賴宏宗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張簡旭文代 理 人 張誌忠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其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欄之編號1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 裁定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 文。前開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裁定所準用,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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