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7號
CHDV,102,司執消債更,7,2014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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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庚翰即林國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許至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賴宏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代 理 人 張誌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6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其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欄之編號1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 裁定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 文。前開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裁定所準用,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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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