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7號
CHDV,102,司執消債更,7,201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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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庚翰即林國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許至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代 理 人 張誌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 稱本條例)第60條第1、2項及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林庚翰即林國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 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03年5月16日通知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人(共計7人),命於文到翌日10日內以書面確答同 意與否。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遵期具狀表示不同意;然債權人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則明示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餘債 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院通 知後,迄今未向本院確答是否同意,已逾本院所定期 間此有各債權人之送達證書及陳報狀附卷可稽。揆諸 首揭規定,上開逾期未為確答之債權人均視為同意, 則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5/7人),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 二分之一(新台幣(下同)1,655,789元/3,080,991元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
(二)本件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既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故依 本條例第62條規定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另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 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 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 作業,在此指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6,0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3日給付(包括每年三月另提出之 │
│ 80,000元亦在3月3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52.96%。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080,991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632,000元。 │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債權比│每期可分│每年三│
│ │ │ │例(%) │配之金額│月另提│
│ │ │ │ │ │出 │
│ │ │ │ │ │80,000│
│ │ │ │ │ │元分配│
├──┼────────┼────┼───┼────┼───┤
│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 │40.92 │6547 │3273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583629 │18.94 │3030 │15152 │
│ │有限公司 │ │ │ │ │
├──┼────────┼────┼───┼────┼───┤
│ 3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143667 │4.66 │746 │3728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75933 │2.46 │394 │1968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32501 │4.30 │688 │3440 │
│ │有限公司 │ │ │ │ │
├──┼────────┼────┼───┼────┼───┤
│ 6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841573 │27.32 │4371 │21856 │
│ │公司 │ │ │ │ │
├──┼────────┼────┼───┼────┼───┤
│ 7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42831 │1.39 │222 │1112 │
│ │有限公司 │ │ │ │ │
├──┼────────┼────┼───┼────┼───┤
│總計│ │0000000 │100 │ 16000 │80000 │
│ │ │ │ │ │ │
│ │ │ │ │ │ │




├──┴────────┴────┴───┴────┴───┤
│ 參、補充說明: │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
│ 位。 │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應│
│ 由債務人自行負擔。 │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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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