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鵬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鵬洲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之情形而有 羈押必要,於民國103年3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本件羈 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 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3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