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富荏
謝美玲
上2人及下1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貽男律師
曾耀聰律師
被 告 江冠南
上1人之
選任辯護人 陳慧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
第2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上列被告江冠南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違反保險法第167 條第1 項後段之非保險業經營類似保險業務、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等罪嫌,而同案被告莊富荏、謝美玲雖起訴法條未論及違反保險法部分,惟其等眷養人頭會員行為而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等罪,與同案被告江冠南所涉犯之上揭犯行,有事實上之關聯性,該保險法第167 條第1 項後段之非保險業經營類似保險業務罪之「類似保險業務」在法律明確性似有疑義,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應適用之保險法第167 條第1 項後段之構成要件明確性,有違憲之情形,因其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