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張來富
林文益
林文政
周財貴
周財福
郭金枝
黃金城
陳明旗
陳枝明
陳明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勳武、李黃冊、李慧芬、周輝鳴、李勳獎、賴
淑華、李季芬、李妙容、李怡孜、李恒宜、李麒宇間分割共有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721,60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4,4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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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號 │總面積(㎡│ 公告現值 │原告主張分割│ 價 額 │
│ │ │) │(元/ ㎡ ) │權利範圍 │ │
├──┼───┼─────┼──────┼──────┼───────┤
│ 1 │559 │1,048.02 │ 14,300 │2417/5940 │ 6,098,118 │
├──┼───┼─────┼──────┼──────┼───────┤
│ 2 │463 │1,795.59 │ 9,000 │2746/5940 │ 7,470,743 │
├──┼───┼─────┼──────┼──────┼───────┤
│ 3 │458 │1,719.16 │ 9,000 │2746/5940 │ 7,152,748 │
├──┼───┼─────┼──────┼──────┼───────┤
│合計│ │ │ │ │20,721,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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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計算式:面積×公告現值×原告主張分割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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