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56號
PTDV,103,補,256,201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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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陳黃祝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悟明黃凱和徐漢鈞徐偉峰黃鈺琇、陳
偉豪、陳嘉潔陳啟邦梁永昕梁世祥鄧仁廷鄧居東、江
偉嘉、阮永銘陳奕文林亞漢陳柯傑葉佑倫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87 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
6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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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