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578號聲 明 人 何欣芸 何季展 何季庭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何俊賢聲 明 人 林進裕 康碧玉 蕭奕中 蕭奕平一、上列當事人對被繼承人何蕭慧瑛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明人何欣芸、何 季展、何季庭、林進裕、康碧玉、蕭奕中、蕭奕平之印鑑證 明。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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