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578號
PTDV,103,司繼,578,201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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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578號
聲 明 人 何欣芸
      何季展
      何季庭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俊賢
聲 明 人 林進裕
      康碧玉
      蕭奕中
      蕭奕平
一、上列當事人對被繼承人何蕭慧瑛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明人何欣芸、何
  季展、何季庭林進裕康碧玉蕭奕中蕭奕平之印鑑證
  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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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