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82號
PTDV,103,司拍,82,2014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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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陳瑛瑛
相 對 人 綠嶸生物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慶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個月以 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 ,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 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 償,或取得其所有權;又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 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條第1 項、第2項、第89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質權人如 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5號 解釋,應先取得執行名義,則法院自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 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 號判例可供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綠嶸生物肥料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100 年6 月22日向聲請人承租門牌號碼:屏東縣鹽埔鄉○ ○村○○路00號房屋,約定租賃期限100 年7 月1 日起至10 3 年6 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5,555元,詎相 對人自101 年7 月起即未繳納租金,迄今尚欠租金1,111,10 0 元未清償,聲請人爰依法留置相對人放置於租賃房屋內如 附表所示之動產,並以書面通知相對人應於32日內清償所欠 款項,惟相對人至今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 留置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公證書及高雄 地方法院郵局103 年1 月17日105 號存證信函、高雄10支郵 局103 年3 月11日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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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嶸生物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