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3年度,53號
PTDV,103,司家催,53,201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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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催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
法定代理人 梁溫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傳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 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知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 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若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任遺產管理人或利害關係人未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前,自無依法為公示催告之理。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傳友租用聲請人所有屏東縣內埔鄉 ○○段0000○0000地號土地,張君業於民國77年8 月16日死 亡,且尋無繼承人續承租上述土地,為此依現役軍人死亡無 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7 條及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 1181條規定,聲請准許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張傳友於民國77年8 月16日死亡,有除戶戶籍 謄本為證,惟本院並未受理相對人張傳友選任遺產管理人案 件,有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從而本件相對人死亡後並無親 屬會議成員於一個月內選任遺產管理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本 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亦非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成員或 遺產管理人,故其對相對人聲請公示催告,依法無據,應予 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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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