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287號
PTDV,103,司促,8287,201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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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2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洪豐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零叁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萬叁仟肆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伍佰陸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叁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
  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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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