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244號債 權 人 盧明聰債 務 人 張德源即金順億商行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貳拾玖萬陸仟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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