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230號
PTDV,103,司促,8230,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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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23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韋萍
債 務 人 洪仁德
債 務 人 陳虹羽即陳瑞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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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