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226號
PTDV,103,司促,8226,201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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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22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債 務 人 謝張冬梅
債 務 人 謝貴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貳仟伍佰肆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七.三七五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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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