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22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債 務 人 謝張冬梅
債 務 人 謝貴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貳仟伍佰肆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七.三七五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