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20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陳徐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二個月計付
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
佰元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徐生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93年9 月21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9,317元。(二)利息計算:新
臺幣6,494 元。(三)違約金:新臺幣3,450 元。(四)雜
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
第22條第1 項、第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93年9 月21日起,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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