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027號
PTDV,103,司促,8027,2014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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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02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杜文來
債 務 人 洪秀玲
債 務 人 洪忠雄
債 務 人 洪恩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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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