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916號
PTDV,103,司促,7916,201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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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9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吳美齡
債 務 人 盧雪雯
債 務 人 盧振良
債 務 人 馮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盧雪雯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盧振
   良、馮美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
   據新臺幣800,000 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
   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2
   筆貸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72,485元及新臺幣42,985元,並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2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1.55% 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盧雪雯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3 年01月14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05,102 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
   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盧振良馮美智既為連
   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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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