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906號
PTDV,103,司促,7906,2014061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90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債 務 人 馮文頴
債 務 人 張美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