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90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債 務 人 馮文頴
債 務 人 張美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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