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429號
PTDV,103,司促,7429,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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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4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高于婷
債 務 人 黃登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捌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
  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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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