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4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高于婷
債 務 人 黃登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捌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
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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