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422號
PTDV,103,司促,7422,201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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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42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慶鳳
債 務 人 洪梅蘭
債 務 人 賴福順
一、債務人洪梅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叁仟零壹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洪梅蘭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福順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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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屏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