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42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慶鳳
債 務 人 洪梅蘭
債 務 人 賴福順
一、債務人洪梅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叁仟零壹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洪梅蘭之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福順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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