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4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函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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