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297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湯文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湯文成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30日書立現金卡申
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
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現願
縮減以15.5%計)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
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5 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
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至97年10月15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26,358
元。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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