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289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湯雅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柒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湯雅琪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8 日書立現金卡申
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
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
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
貸款額度3 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
定事項第七條)。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至95年3 月6 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31,473
元。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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