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289號
PTDV,103,司促,7289,2014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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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289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湯雅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柒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湯雅琪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8 日書立現金卡申
   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
   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
   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
   貸款額度3 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
   定事項第七條)。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至95年3 月6 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31,473
   元。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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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