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24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楊清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清月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
自95年8 月2 日起至100 年8 月2 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
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
本金新臺幣365,989 元,及自96年2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0.2 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3 月3 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
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
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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