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164號
PTDV,103,司促,7164,2014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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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
債 權 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潘如瑜
債 務 人 歐英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零叁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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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