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
債 權 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潘如瑜
債 務 人 歐英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零叁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