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14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俊清
債 務 人 吳國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叁佰肆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
,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每月計付
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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