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113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債 務 人 張義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