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113號
PTDV,103,司促,7113,201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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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113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債 務 人 張義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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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